币圈的朋友使用虚拟货币的原因之一就是它脱离于中心化的监管机构(至少表面上是这样,实质上泰达公司此时取代了金融监管机构,仍然是一个强中心化的机构),只需要连接互联网,几乎就可以在所有的虚拟货币政策友好型地区将虚拟货币兑换为当地法币,或者通过在境外进行场外交易再置换为当地法币,然后在进行投资、消费等。此时,就涉及到下面一个流程:
USDT实质上充当了人民币置换外汇的工具,促成了当事人的非法买卖外汇业务和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非法换汇属于广义的非法买卖外汇,但是现在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对于没有“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换汇行为(如换汇后自用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置,处以行政处罚足矣(详见广东省高院刑二庭课题组2016年的《关于审理地下钱庄类非法经营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报告》、2019年7月9日《检察日报》发表的《“营利目的”是非法买卖外汇入罪的关键要素》);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的倒买倒卖外汇、变相非法买卖外汇(以虚拟货币为中介)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现有司法解释,是极易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对于成都这个案例中提到的“非法提供外汇结算渠道”,其实是司法解释中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支付结算业务属于金融机构的“垄断性”业务,必须要持有相应支付结算牌照才能从事该业务。司法解释在列举了3种确定类型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方式外,以兜底条款“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作为第4种情形。毫无疑问,支付虚拟货币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如果构成非法经营罪,肯定是落入了第4种情形。